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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救助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都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,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,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?
添加时间:2012/4/10    来源:admin      收藏本页 |  打印本页 |  关闭窗口
自愿是《救助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,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。过去,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,现在,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,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。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,要求离开救助站,救助站不得限制。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,《救助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,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,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;对其中的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,要引导、护送到救助站。通过广泛宣传《救助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,政府加强引导机制,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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